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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明确 小贷公司等七类机构不适用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    
更新时间:2021/1/15    

    新华社上海1月16日电(上海证券报记者 张艳芬)记者从多个渠道获悉,最高人民法院已明确,小额贷款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金融机构,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,不适用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。

    2020年12月29日,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《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》中表示,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,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、融资担保公司、区域性股权市场、典当行、融资租赁公司、商业保理公司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,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,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,不适用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。该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
来源:新华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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